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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三条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0 11:23:54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年12月26日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年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刑诉法是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些相关规定说明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中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 下面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三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基础刑由五年变为三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详细内容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
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
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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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
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
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
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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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
品而销售的;
“(三)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
“(四)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五)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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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
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
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
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
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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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以欺骗
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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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
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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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
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
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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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
六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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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
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
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传染病
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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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
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
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的;
“(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
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
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
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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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四)致人重伤、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
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
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
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二十七、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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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
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负有食
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
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
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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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十一、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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