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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3 06:28:15 作者: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成刑初字第,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民犯以危险方法 下面由南昌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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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2月,古某因拆迁事宜为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随后古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冲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再次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导致五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人为轻微伤,四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22年7月2日晚21时,古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古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冲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22年7月5日,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儿童李某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正常驾驶的古某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儿童被汽车撞伤身亡。古某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时速50km行驶,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古某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出现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古某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古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压,所以古某的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针对徐某的死亡,古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古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吗?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古某的肇事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古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5、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古某的车子肇事应该如何处理?

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超速行为与后来事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古某的这次肇事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一、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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