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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要求发生在战时吗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5 18:18:49 作者: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面由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投敌叛变罪要求发生在战时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投敌叛变罪是战时罪名吗

投降罪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等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会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部队正在阵地上与敌人作战,行为人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离阵地,向敌人投降。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
1.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在战场上敌我双方你死我活,投降敌人是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背弃军人的政治使命,屈服于敌人,所以投降的动机是贪生怕死。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能够继续打击敌人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或束手就擒。
二、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1.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
2.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如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
三、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
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要件

一、什么是投敌叛逃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以及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实施了投敌叛变行为的,即构成犯罪。对什么是“敌”,法律规定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宣战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
在实践中,对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只要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即是敌,在战时行为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敌方的,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对什么是“敌”不像战时那么明确,法律惩处的是那些以危害国家为目的,投奔到境外的仇视、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国家或者其他政治势力,有的尽管没有投奔到境外,但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者敌对方联络,成为敌方的助手,以配合敌方对我方采取的行动或者发动暴乱、叛乱等,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投敌叛逃罪应当如何处罚
国家《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具有投敌叛变行为的,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专政机关,负有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带领他们投敌叛变比带领其他人员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刑法对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同时,刑法还规定对投敌叛变罪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投敌叛变罪可以死刑吗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逃离部队罪只表现为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
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相似的犯罪动机,如害怕打仗,客观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部队,其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前者主要指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也都没有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如部队正在向战区开进或者在战区休整待命等;而后者必须是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因此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区分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其主要区别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外,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现役军人,其行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其行为发生在担任指挥和值班、值勤任务时,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区分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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