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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红连天律师事务所 贵阳红连天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2-30 11:25:46 作者:淄博劳动法律师

通过《民法典》专题学习会议使扎佐镇全体参会人,贵州千叶与贵阳华耀。贵州红连律师事务所近日贵州红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林受邀至修文县扎佐镇进行《民法典》学习专题讲座。 下面由淄博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贵阳红连天律师事务所 贵阳红连天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在法庭上撒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有个词汇,叫“潜规则”。任何一个法律显规则,对立面都将有个所谓的“潜规则”。崔永元,做了一次堂吉柯德,揭开了光鲜亮丽的范冰冰背后的不光彩;这次,我也试图做一把堂吉柯德。如果被摔的粉身碎骨,也就认了。因为秦穆公说:“立功、立德、立言”,此谓三不朽也。假设持有一端,人生的意义就很完满了。

        当然,任何一件事情的成功,背后都并非鲜花铺路;恰恰相反,意味着的都是献血乃至生命铺路。如“五四”新青年运动,针对当时救国存亡,一大批有志青年,高举民主、科学的大旗,终于开现代社会之新风。不过,这场运动,在当时并非顺利,而是艰难重重,道路艰辛。同时,我们也深刻意识到,对一个集体中的某些人,展开思维批判,将意味着什么——他们为了自己的蝇头私利,为了苟延残喘,一样会像“疯狗”一样的反扑。对此,我们怕吗?答案是“人间正道是沧桑。”在此,好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这个是在应然的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义主流核心价值观之一。既然如此,我在对某些人批判时,就并非个人漫无目的之想。同时,也“感谢”两篇文章:《律师在微信群里最后通牒另一个律师是个什么感觉?》、《高律:你引以为傲的才智绑架了你的思考》。为啥要说“感谢”呢,因为恰巧这两篇文章,给予了笔者一个十分端正的“靶子”,可以让更多法律界有良知感的同仁,领教一下当我们去传播社会主义主流法治价值观时,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当然,从我的角度而言,首先声明两点:1.对该两文完全不认可——并且恰巧相反,我觉得这两篇文章会严重影响很多律师的合理价值判断;2.我需要正面的回答,为何我们要去坚守诚信诉讼原则。当然,在此我也说一句:“我并不想用粉红或者玫瑰色去粉饰说谎者,但是我在这里所谈的是人格的范畴化。我们相信,当司法制度对于失信(撒谎)者,采取加重处罚时,这些习惯了撒谎的人,迫于压力,也只能发生思维的变化。”

一、两文出台背景

      首先,从文学批评角度,对任何一篇文章,都需要知道其当时的语境。什么叫“语境”呢?就是说,一个作者他为什么要写作这个文章。例如,我们读唐诗,不知道作者的用意和所处的环境,我们也只能说从文字角度读一些美;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了“语境”,就会与该作者建立一个同等情感之理解。从文学批评角度,谓之“同情”。当然,另一个方面,当我们说清楚两文出台背景后,大家认为是“丑”还是“美”,公道自在人间!

      本来我是一个很喜欢悠闲的人。因为研究生学的是哲学专业,按照哲学一般理解,叫做“有闲人的学问”。当然,正因为多年泡在与哲学大师的“对话”中,由此,对正义和理性的法之召唤,自然予以深爱。什么是正义,罗尔斯写了一本《正义论》,其中很多原理不是本文篇幅可以阐述清楚的。但是我们首先需要相信,正义可以来自于直观。或者,记住这样一条教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话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说的。当然,有好的理念,去践行他,这个本来就是王阳明所说的“知行合一”。有朋友曾善意的说我:“你呀,老潘,就是太较真!”“你呀,老潘,就是嫉恶如仇。”这话,我听了,怎么老觉得朋友在说我是一条筋似的呢?好吧,我承认,不想圆通,不想世故,不想糊涂——毕竟,孔子说,六十而耳顺。我离这岁数还远呢——由此,法庭你可以和我探讨事实,探讨法理,可以和我探讨法律。但是,对不起,律师说谎,在我这就过不去了!

我国《律师法》开篇,就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职责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三个职责的统一。那么,律师当然不是当事人的打手,不是简单站在当事人一个角度去考虑问题。结果,我发现有律师就到法庭撒谎,三次开庭,三次撒谎。最后一次开庭,我们请求法官宣读诚信诉讼原则,法官同意并宣读后,对方律师来一句:“我们知道了,不知对方知道不知道”,然后照样撒谎!对不起,我尽管很喜欢无案牍之劳形,喜欢悠闲,最后我也只能写7000余字代理词,从法律学角度,充分回答从法律推定角度,当对方没有举证,原告已经举证其实施了供货行为后,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不利后果。

众所周知,法官的司法责任制,本身也是一道枷锁。为此,该案法官最后决定,开出调查令,由我们去社保局查询,是不是有该员工。其实,我们去查询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因为假设没有该职工,法律推定上,会不会发生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由此,我内心中是惶恐的。但是,坚持诚信诉讼,苍天有眼!!!换言之,中国传统社会,民众对审判结果是在“冤枉”与“不冤枉”的情绪间生根的。在这个事实与规范之间,其实既充满了法官的智识与勇气,也充满了律师对法律正义的坚持和追求。查询结果,这个社保记录上,赫然显示的就有这个职工。当然,我很感谢这份运气。这在我多年执业生涯中是没有的。有些案子,就被谎言欺瞒了。同时,我们也深信,其实很多法官和律师,也一直在和这种谎言做斗争。

      这时,我也该拍案而起了——一个速裁庭的案件,法官在面对诉讼案件大爆炸的状态下——每个法官大概都在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大量案件,不堪重负。甚至,有时他们会自嘲式的说一句:“司法民工”。当然,本案法官出于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三次开庭。三次被告代理律师都在说谎。最后一次庭后,还交给法官一张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说明,没有该职工。多么愉快的想把当事人50多万元货款吃掉呀?!这是彻头彻尾的犯罪——利用诉讼在犯罪!法学院,可能从来也没教过一个律师去说谎的课程吧?至少,我曾在云南师范大学(前身西南联大),主讲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课程,我是不敢讲律师有权到法庭上去撒谎的。我只敢讲,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才是对你当事人真正的负责。

二、二文为何会引起我的愤恨

好了,??铝苏饷炊嗲疤幔?谑牵?以谀陈墒κ挛袼?魅喂ぷ魅褐小??救说比灰彩锹伤?≈魅我幻叮?婪ǚ㈧?恕H?娜缦拢骸坝捎谟行┞墒ξ茨鼙?小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谑??醭闲潘咚显?颍?医?汛俗魑?氐愎刈⒍韵蟆???战?邢喙匕讣??ü??缰辈サ姆绞剑??星苛仪丛稹??舯救河新墒κ挛袼?墒Σ蛔裱?闲胖匆翟?颍?栽诜ㄍト龌选??痪?槭担?医?紫韧ü?舅??绮亢拖喙孛教褰?泄??ǖ篮颓丛稹??焓保?灰?当韭墒κ挛袼?耷椋√卮司?妗!?br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此,每个律师的基本义务和职责,就必须要尽到!本来,作为一个工作群,我的呼吁,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呼唤。结果呢?被二文中的这个作者说成“不仅抓住了现行犯,还抓住了幕后老板。”首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确没有老板这个概念。我们是一个团队,大家是合作伙伴。可能这个高律平时就把自己当成老板,所以才会这么直接蹦出来了——当然,我也是猜测,没有具体去这个所考察过。

      不过,我们一切行为都需要依法,现在来看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由此,法律本身就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律所加强这个方面对律师的教育,本身就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之一。我倒想问问,何错之有?

      接着,这位自认很有独立想法的人,站出来说,当事人是衣食父母。哦,你说的也太夸张了吧——难道,刑事案件中那个杀人累累的当事人,是你爸妈?那下次进看守所会见嫌犯时,请记住了,不是那里面的人喊“报告”,你说“进来”。而是,你要赶快下跪。这个不是没有哦,去查查《窦娥冤》里那个审判窦娥的糊涂县官桃兀,是不是一见当事人,腿都软了,真心喊出了“衣食父母”呢——这人还说,我做律师,他宁愿不做——我也很纳闷,怎么你连基本常识都没有呢——接着,我开始打圆场,倒好——这还让这人得意了。第二天,接着发文还提出了一个质疑:为啥不是衣食父母?我真心想说:“你小时没读过《窦娥冤》,长大了能不能阅读一下嘛?!”长这么大,你也可以读几本书嘛——别老问常识性问题,行不行呀?!我又没教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你老缠着我问这些无聊问题干嘛呀?!

      好,接着第二个问题又不解了。问题是:“律师收费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补偿。又说古罗马辩护士不收费”,这话不知从何说起?哎,其实写这些文章,面对这些糟心的问题,我也很醉。为啥呢?因为现代律师制度发源,从何而起,这个在本科段《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中,老师早就该讲明白的道理。非要让我讲,我也只能最后简单告知给他,收费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必须要有法律赋予。如果没有法律赋予,能合法吗?其实,我真心怀疑,假设我们生活在16世纪以前,律师哪能说到法庭上辩论呀——乖乖做个法庭辅助人,得了。这美剧和英剧都演烂了的情节,我一看就直接跳过,没成想今天还有人问。最后,出于对其尊重,我也只能说,美国有个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的,不信你去看看——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中。结果,他去看了,也不敢说没有这句话。然后,回来说在第130页上还有句话:“虽然当事人不是你的主人,但一旦做了代理人,你必须仅为他服务。”好了,说到这,我咋突然想起《围城》里方鸿渐有个对手,天天就在那瞎聊呢?你为他服务,就可以不要法律啦——那你前提是法律服务,好不好——换言之,既然你在法律行业,就必须要先学会守法律规矩。

      好,接着又来问题了——这个首先体现在其题目中《高律:你引以为傲的才智绑架了你的思考》。我的天呀,苏格拉底都说自己无知,也很谢谢你高抬,我还有才智?!对哲学人而言,不敢说才智,只敢说我们喜欢智慧。嘘,记住了,别让我老师听到——否则,我老师可不开心。因为我老师也说他没智慧。不过呢,全文他只想讨论一个问题:就是说,思维是有框框架架的,这个是不对的。咋说呢?亚当·斯密在写《国富论》第一章时,就谈到了一个大头针的制作,由于分工,于是形成了大工业现代化背景。马克思说,这种分工错了。人应该有更大的自由。所以,马尔库塞写了本书,叫《单向度的人》。就是对现代的“痛苦”性进行再批判。不过,遗憾的是,哈耶克说了一句大实话:分工,造成了知识分途——马克思对此也没看到的。我读了这句话,很震惊。因为现在很多人不读马克思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不了解——想当然的在说自己的社会思维方式。所以,不要老以为自己能通晓社会心理。一来就想做大师。须知,“人是生而自由的,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就是现代的运命。你也摆脱不了。

      我早年不懂知识论,所以刑事案件也敢接,民事案件也敢接——啥案子都敢接,然后去打官司。现在,认真研究了古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倒真心觉得人生呀,就是一个抱残守缺的过程。日本有两位法学大师:佐伯仁志和道垣弘人,写了本书:《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真心讲,我是没看懂的。因为刑法和民法的知识谱系都不一样。你非要让我看懂,那么,我也只能说,民国年间出来过一个大师——通了刑法与民法;此后,谁还敢说,是双料法律人才呀?!坚持法律专业主义精神,就已经很可贵了。

      当然,他主要想说的是:“虽然当事人不是你的主人,但一旦做了代理人,你必须仅为他服务——希望通过这句话去理解你的对手。”咋说呢?这叫混淆视听。前几天,出了一个案子:一个律师揣两把斧头进法院,想询问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从哪个地方怎么砍的——这是在讲段子吗?法院给了律师不需要安检就直接进入的权利,但没给律师带凶器的权利呀?!那你说,因为他是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不该受罚呀?!对不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属于常识性问题。同理,法律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对失信主体必然需要惩罚。那你说,他为了当事人,理解嘛——那我想问,你是站在一个小圈子角度,还是站在司法共同体的角度呢?那你除非能论证出来,律师就该撒谎——法律上他有这个权利。否则,我记住的是:时间就是生命。无端地空耗别人的时间,无异于谋财害命!

      深一步讲,当这个案子的被告和第三人律师,没有秉承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事时,在法庭公然说谎准备吃掉对方当事人巨额钱财时,有没有想过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甚至,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倾家荡产的结果;当我们请求法庭宣读诚信诉讼原则,对方代理律师大声说“知道了,不知对方知道不知道”后,然后继续肆无忌惮说谎时,有没有想过司法共同体的规则;当法庭苦苦劝诫,不要说谎,否则会给整个行业造成恐慌时,有没有想过,对法律负责是自己使命所在——中国对司法“腐败”零容忍;那么,对律师当庭撒谎,我也只能说,本来就该“零容忍”!这次是被查实了,现在要理解,要宽恕,晚了!真心的,她们其实最后本还有一个机会,就是法庭让其询问当事人,是不是真有这个职工时,最后向法庭提交的是当事人陈述——没有该职工——法院是给了机会的,法官是给了机会的,最后,一个案子竟要靠苍天有眼——这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笑话——所以,这次不是当事人控告,是我律师后面会直接控告——先让子弹飞一会儿。

      当然,这就是两文中的致命伤所在。不过呢,这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还有律师,秉承的仍然是小圈子想法——认为当事人就是衣食父母,就只能站在当事人一个角度——至于党中央的法治号召和呼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对这些“装睡”的人能不能唤醒,我真心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内心中无罪,行为会有罪——因为你有表达的自由,但一经表达,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就是近代“意思自治”原则的魅力所在。

三、诚信诉讼原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是依靠儒家的“礼”和“乐”调整秩序与人心的。这个社会的基础秩序是以伦理方式展开的。当然,在这种社会模型中,儒家的“仕”之精神,就是典型的知识分子写照——“限制王权,教化子民”就是其社会功能所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有了一个权利边界。律师也从传统的“讼棍”角色,走上了法律、政治和经济舞台。中共十八大之后,党中央给了律师更加大的权利,去为民请命,为正义奔走呼喊。所以,律师本应更加珍惜这种来自国家和社会的信任才对。然而,还有律师就抱着“一亩三分地”的想法——把律师证简单看成谋生的手段。这种简单思维,是极其有害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只是站在一个心理学的角度,去论述人有“生理、安全、情感和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五大需求。但是,我倒想问问:谁是天天记着这五大需求中最低层次出门的。法国作家巴尔扎克写作《欧也尼·葛朗台》。我想大家可能都不会承认自己是那个吝啬鬼葛朗台。恰巧相反,人们都会说,我们要积极奉献这个社会。为啥呢?其实从经济学角度,分工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物质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其一切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必须依靠积极而有效的社会奉献获取。准如此言,则律师必然只能以更加优良和专业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

      儒家代表孟子提出了良知和良能说。所谓良知,指天生本然,不学而得的智慧。或者说是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如见小儿投井,必然有冲动上去拉住。这就是良知的体现。当然,民法本身就是伦理法。所以,我们讲课,一般会花一个月时间,先讲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什么是公序良俗;什么是诚实信用。这些原则,既有理念的层面,又有实际应用的层面。这个以后我再说吧——总之,一个法律人,进没进入法律的理念世界,首先就在于他/她的行为中,有无这些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是一种典型的规范思维。所以,纯粹法律人,不可能去认同什么“江湖”,什么圈子;只能是依法行事。我经常说,律师喜欢拿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去丈量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行为合法与不合法;那么,也请不要忘记,律师本身也应严格遵守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因为你的行为也是法律赋权行为。

      正是在这个层面讲,既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那当然每个参与的诉讼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去遵循。

      高文指出,我在说这些话时,是很恐惧的。的确,我承认,我很恐惧。因为恰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的:“美国最优秀、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伦尼特·汉德说过,他对诉讼的恐惧更甚于对死亡和纳税的恐惧。”这话可不假哦。因为余秋雨写了本《文化苦旅》;那么,真诚的法律人,谁又不知道诉讼本身是一场“法律苦旅”呢?因为要去守护法律的尊严、正义与公信力,就需要拼尽全力,才能让她不蒙羞。这种心路历程,只有真正司法共同体的同仁才能了解。那些惯于撒谎,喜欢耍小聪明者,怎能领会这种登顶之美呢?

      高文同时指出,我在说这些话时很愤怒。我承认,我到现在为止,内心中都无法平静。大家都知道,南京彭宇案、2004年深圳老两口因一起2万元的服毒自杀案,民庭庭长王成忠因当事人虚假证据反被审判的案件,这些都与谎言有直接的关系。想法官去背黑锅,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嘛?!当然,我更愤怒的是,道德耻辱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在法庭上公然撒谎,心不跳、脸不红,你法学老师看到你这幕,会觉得你很优秀?才怪!当然,因愤怒而著文者中国有司马迁著《史记》,西方有民法学家耶林写《缔约过失论》。这些人都是健全人格。恰巧相反,面对谎言,面对神圣法律将被亵渎,权利将被无耻践踏,不恐惧、不愤怒者,我也只能说:此公已麻木不仁!

      好了,文章至此,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一个反质疑:你做过被告代理律师吗?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且,我们在坚持诚信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对可以“同语”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需要规制当事人的思维。实际上,我们很多时候,法律人需要冷静独立的职业判断。我们很多时候会说:在现有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哪条)法律规范,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表述。大陆法系的法学院,首开于11-13世纪的意大利波伦拿大学。在这里,他们对古罗马法进行注释和研究,并且积极去推进司法改革。至此,法律学作为科学而诞生。当然,法学院教授法律规范和淄博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技术后,在现实世界中还需要很多的磨练。但是,请不要忘记“初心”。如果一个法律人,对自己的“初心”忘记了,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就会发生偏差,就会发生问题。所以,法律人在面对你的当事人时,一定要明白,他/她可能完全不懂法律,他/她的目光只能关注自己的利益。法律上对民事权益的概念界定:民事权利实乃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民事利益则为公众所认可的实益。这个你只有从法律上去寻找和确证这种法律之力。否则,超越了科学的范围,一定会走向法律学的悖论。

     其次,法律上可以支持的抗辩权,则要予以力争。在遇到的案件中,我们也遇到过原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后,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人大代表此后参与旁听,最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也有股权纠纷案,在一审法院判决胜诉,对方当事人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我们此时接受委托,与另一个律师事务所秦志旗律师合作,依法上诉,此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发回重审的案件;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三天三夜认真梳理证据,最终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上海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经过简单询问,审理十分钟后既让原告撤诉,等等。这些案例背后,其实我们始终在坚持诚信诉讼原则。即便对方最终败诉或撤诉,也是肯定我们代理结果的。因为,前提是我们都把当事人喊去了,不说谎。特别是昆山市法院的法官,说很少见律师直接带当事人来法院的。我说应该的,因为律师本身也是有其法定职责的。

      再次,依法展开调解。民事案件注重调解原则。这是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始终的基本原则。还记得前不久,有个老同学之间借款的案子,经过我和马永进律师认真听取我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这个其实表面是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个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后来,我们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未予以支持。同时,作为被告的银行、社保和公积金账户都被法院查封了。案款20万元。这时,我们给对方原告打电话,对方最初态度很不好,当我们告知其律师职责所在是三个统一时,对方情绪开始慢慢转变。我们也没有选择管辖权异议上诉,相反,我们主张还是按时开庭。然后带被告参与庭审活动。客观讲,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其实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我们将此首先向法庭予以了表达。然后,希望调解。在此案中,虽然原告证据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我们认为,坚持诚信诉讼原则,是最可贵的。在去法院前,充分说服当事人,首先要勇于承担义务和责任,才可能最终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当然,在法官张义和陪审员的积极支持下,对方当事人提出只先收取10万元案款,剩余10万元给我方当事人归还信用卡。并且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其协调到新加坡再工作的事情。剩余10万元两年后再归还。此时,原被告双方紧张对立的情绪,慢慢转变为积极愉快的情绪。最终,大家都对该案很满意。离开法庭时,我们与大家互道一声“珍重”,我相信,这里没有“违和”感。恰巧法院赢得了尊重,律师也赢得了尊重,而当事人之间也把闹心事放下了。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对方原告以消费者身份提出高额索赔,认为涉案购买的酒品涉嫌从日本2023年地震的地区进口。这个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案件。尽管被告提供了质量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手续,但我们仍然秉承独立职业判断的精神,向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中国海关提出查询。结果,确证了该报告真实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有意思的是,我方当事人提出还可以和解——把酒以现行价格回购,这个价格比原售价还高。我们高度认可,这是一个企业的美德。对方当事人也没想到,能有这样愉快的案件结果。这个案件最终案结事了。当然,这类案件,还有很多、很多。律师是去有效解决当事人问题的,而不是去激化矛盾的。所以,一个律师是否有高尚的品格,往往会直接决定他/她当事人最终的案件结果。

      当然,我想说,会有人认为我们所说的一切,都是在作秀。那么,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在此也庄严承诺:我们将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请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同仁监督。当然,有人会再说,律师的自由——那么,我们对于律师的“自由”概念的解读是对必然性的认知,然后依照规律去行事——这就是法的实践理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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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如逾期未还,逾期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年息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等,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年息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针对高利贷的,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二、高利贷违法。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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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平安普惠是正规的贷款公司,国家有规定,一年的年化利息在24%以上的算是高利贷,但是平安普惠一般都是在10%左右,与的还会更便宜一些,所以是正常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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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贷款比高利贷还黑利息高得不得了

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的下属业务集群。秉承信任就是力量的品牌理念,以创新的科技和卓越客户体验为广大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打造全球贷款客户信赖的消费金融品牌。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不属于。如果贷款利率超过月利率2%或者24%的年利率就涉嫌高利贷了,否则就是正常的1、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以下简称“平安普惠”)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 联营企业的下属业务集群。秉承“信任就是力量”的品牌理念,以创新的科技和卓越客户体验为广大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打造全球贷款客户信赖的消费金融品牌。 2、平安普惠为方便广大用户能够快速简单的贷款,推出了无抵押贷款业务:优房贷(需提供房产证明,私营业主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车主贷(需提供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以及商业车险保险单且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薪金贷(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业主贷(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寿险贷(需要提供寿险保单材料)等,并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与创新。 3、平安普惠为借款金额较大的用户,推出了宅e贷产品。借款人需是25-55周岁的中国国籍居民(只限中国大陆居民),且为抵押房产的产权人之一。
不属于。如果贷款利率超过月利率2%或者24%的年利率就涉嫌高利贷了,否则就是正常的1、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以下简称“平安普惠”)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 联营企业的下属业务集群。秉承“信任就是力量”的品牌理念,以创新的科技和卓越客户体验为广大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打造全球贷款客户信赖的消费金融品牌。 2、平安普惠为方便广大用户能够快速简单的贷款,推出了无抵押贷款业务:优房贷(需提供房产证明,私营业主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车主贷(需提供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以及商业车险保险单且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薪金贷(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业主贷(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寿险贷(需要提供寿险保单材料)等,并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与创新。 3、平安普惠为借款金额较大的用户,推出了宅e贷产品。借款人需是25-55周岁的中国国籍居民(只限中国大陆居民),且为抵押房产的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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